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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在多次交涉無果後,溫州市區新國光商住廣場的住戶們下了血本。他們花26萬元買來“高音炮”,和廣場舞音樂同時播放。住戶們說,這也是沒辦法的辦法。(3月31日《都市快報》)
  本來是一種老來樂的廣場舞,除瞭如今的“高音炮”以外,以前的潑糞、鳴槍、放藏獒,各種辦法用上了,可最終依然不會讓跳廣場舞的身影銷聲匿跡,說明廣場舞不是不能跳,而是有的廣場舞影響了其他人的權益,需要有所節制,這就是共識。
  問題是,從自身權利的角度,跳廣場舞的舞者、廣場附近的住戶都有自己的立場,無法簡單地判斷誰對誰錯,可見,只有把權利具體化才能更清晰。從個案中的對立狀況來看,廣場舞與廣場住戶之間的紛擾,似乎又成了一個始終無解的結,那麼就需要在共識的基礎上建立大家共同遵守的規則。
  出台“廣場舞公約”或許是一種很好的辦法,但是,如果沒有很好的宣傳,廣場舞的舞者與廣場的住戶不瞭解各自的權利義務,在實施的過程中,還會出現問題。從廣場舞的問題出現以來,雙方之間存在的糾結,單單依賴彼此的博弈、諒解,其實並不會得到真正徹底的緩解或者消除。
  也就是說,第三方的力量需要發揮重要的作用。不管是政府部門,還是各類社會組織,一旦比較全面地瞭解雙方的合理訴求,找到了矛盾產生的癥結,居中協調,總是可以讓廣場舞的舞者和廣場的住戶各得其利。正如使用“高音炮”來“對付”廣場舞舞者的住戶所說,“對抗不是目的,只想引起政府部門的重視,尋找一條科學合理的解決途徑。”
  你跳你的舞,我放我的“高音炮”,這是所有人都不願意看到的“雙輸”,而缺乏溝通的基礎和中介是首先需要正視的問題。用傳統的政府管理的辦法,不僅要有可以依據的法律法規,還要有區別於往常的方式手段,“老革命遇到新問題”,社會管理創新真的不是一句空話。
  圍繞廣場舞而引發的社會現象,一方面是老齡化社會無法迴避的狀況之一,另一方面也是社會治理體系不得不需要面對的現實問題,還是對於社會治理方式的一種考驗。讓廣場舞的舞者、廣場住戶以及第三方等各種主體,共同參與到規則制定過程中去,並且設置好監督的機制,廣場舞問題的治理也就會有一條通路。
  文/寇軍  (原標題:對準廣場舞的“高音炮”呼喚社會治理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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